勞動合同期滿終止需要支付代通金嗎
勞動合同1.19W
律師解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如果雙方決定不續簽合同的,單位一般不需要支付代通金。
但如果是單位主動決定不續簽的,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般只有在符合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和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形時單位才需要支付待通知金或者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來與其解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如果是單位主動決定不續簽的,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般只有在符合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和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形時單位才需要支付待通知金或者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來與其解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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