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勞動合同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一、不定期勞動合同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職工違反不定期勞動合同不一定要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可以要求職工承擔違約責任的,只有二種情況:
1、用人單位爲職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並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了服務期。如果服務期未滿而職工離職的,職工應承擔違約責任。
2、職工與單位簽訂了合法的競業限制協議,並且單位規定支付了競業限制補償的,則如果職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除此二種情形之外,在勞動合同中不得約定由職工承擔違約責任,職工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不定期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嗎?
不定期勞動合同可以通過協商解除約定解除的方法來。解除也並不是隨時就能解除的,要通過協商。一方由於某種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不定期勞動合同是不能夠隨時解除的,必須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之後同意解除之後纔可以進行解除的,一般是提前一個月進行協商的。只要是違反了勞動合同的話就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但是違約金有一定的適用範圍的,比如說提供了培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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