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後補償金區別
參加工作或者接受僱傭者的僱傭,雙方都應該簽署勞動合同,這樣才能保障雙方的權益。如果任何一方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要對對方支付補償金的。我國的合同法在2008年才制定實施,那麼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後補償金的相關規定有什麼區別呢?本站來爲您解答。
2008年1月1日前,關於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主要是依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有關規定。實務中,在涉及分段計算時,就新舊法之間的主要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勞動合同法》新增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在以下《勞動合同法》新增加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下,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不予計算:
(1)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①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②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③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④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職責、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⑤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⑥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2、對於高收入勞動者經濟補償支付標準的限制。
《勞動合同法》對高收入勞動者經濟補償支付標準,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封頂;《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於高收入勞動者經濟補償支付標準則不設上限,根據其實際工資確定。
3、對於支付年限的計算
《勞動合同法》對於支付年限的規定上,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均按1年計算。
4、對於支付年限的封頂
《勞動合同法》僅針對高收入人羣的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年限做了“最高不超過12年”的封頂限制,除此之外,任何情形下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均不限制支付年限。《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則規定下述兩種情形下,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年限受"最多不超過12年“的封頂限制: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我國的法律在不斷的完善和健全,勞動合同雙方的利益也得到越來越全面的保護。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後補償金的賠償條件還是有很多區別的,您如果存在跨改革前後時間段的情況還請您注意上述區別,以免在申請賠償金的過程中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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