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工會同意嗎
一、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工會同意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四)》第十二條規定:“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但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爲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有關程序的除外。”
現在單位解除職工不通知工會,基本上會被判違法解僱。至於未建立工會的單位,是否需通知工會,各地司法實踐有不同做法,從實務中看,絕大多數地區的做法都是可以不通知。有個別地區規定需通知當地工會,比如:《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尚未建立工會的,通知用人單位所在地工會。實務中,用人單位所在地工會,可以是鎮、鄉、城市街道的基層工會,也可以是縣級以上總工會。
二、簽了勞動合同可以隨時離職嗎
無論簽訂多久的勞動合同,勞動者都享有自主擇業權。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是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方式分以下三種情況:
1、正常辭職的情況。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提出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第31天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2、即時辭職,即所謂的快辭。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例如拖欠勞動者工資和未繳納社會保險等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3、勞動者違法辭職的情況。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例如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法律體系,法學中有時也稱爲“法的體系”,是指由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範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一個呈體系化的有機聯繫的統一整體。法律體系:通常是指一個國家全部現行法律規範分類組合爲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有機聯繫的統一整體。簡單地說,法律體系就是部門法體系。部門法,又稱法律部門,是根據一定標準、原則所制定的同類規範的總稱。法系是指根據法在結構上、形式上、歷史傳統等外部特徵以及法律實踐的特點、法律意識和法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對法進行的基本劃分。
勞動合同主要是保護勞動者的,如果簽訂了三年勞動合同,意思是在三年內公司不能無緣無故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如果在你不犯錯的情況下,如果公司單方面解約你會得到一筆賠償金。等到三年之後你可以選擇續簽或者不籤,在簽訂勞動合同期間,辭職也是可以的,並且不需要任何賠償。
合同的解除有非常多的原因,可能是合同到期了之後。合同到期了,但是二者沒有要續簽的意思,那麼可以協商解除合同,這是完全合法的行爲,不需要承擔賠償等,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應該經過工會同意纔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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