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崗用解除勞動合同嗎?
一、轉崗用解除勞動合同嗎?
轉崗不用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轉崗不滿意的情況可以協商。如果出現這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法律依據是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
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予以經濟補償的計算:
三、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是什麼?
1、預告解除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即時解除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時常可以看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在勞動合同當中所規定的期限沒有屆滿的時候,就已經解除了勞動關係。在程序合法的情況之下是完全可以的,但是有一些比如說轉崗的話並不需要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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