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簽了勞動合同離職賠償的情形是什麼?
一、員工簽了勞動合同離職賠償情形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般來說是不用賠償的,在下面情況下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培訓,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按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所以合同未到期辭職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至於賠償問題,一般來說是不用賠償的,在下面的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
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二、公司是否可以拒絕員工辭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綜上所述,員工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未到期之前雙方都有解除的權利,員工離職在兩種情況下需要支付賠償,承擔違約責任。單位爲其培訓技能而約定服務期的,或者合同中有競業限制條款,除了這些情況,員工只要提前通知到單位,離職是自己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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