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上的工資標準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上的工資標準是什麼?
勞動合同中的工資標準不是指最低工資標準,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勞動者報酬,《勞動合同法》規定該工資不得低於本地最低工資標準,通常情況,用人單位實發工資高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是允許的。用人單位存在違反最低標準規定,勞動者可以反饋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於本條規定。
二、勞動合同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形有什麼?
可以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一種是有競業限制要求的。
如果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當然,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限內須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上的工資標準是由員工和單位協商確定的。在簽署勞動合同時,只有用人單位爲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跟員工約定服務期,或者用人單位爲了保守公司的商業祕密,和員工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時,可以約定違約金。除這兩種情形之外,任何情況約定違約金都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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