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加班不給加班費加違法嗎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經常會聽到“加班”一詞,不論是我們自己,還是我們身邊的親朋好友,只要是工作的人,或多或少的都會遇到加班的情況,按照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我國,如果公司需要員工加班完成工作的,公司是需要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補償作爲加班費的,但是在現實中,很多的員工加班後,公司是沒有給與他相應的加班費的。當員工加班公司不給加班費的情況下,員工應該怎麼辦呢?下面我們就對這個問題進行一個簡單的回答,希望大家對這個問題有所瞭解,以用來今後運用合法權益維護自己的權益。
公司加班不給加班費加違法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所謂的加班費主要是指,付出自己勞動的人,根據你所在的單位規定完成的生產和工作的工作時間之外,按照用人單位實際產量和工作的現實需要,勞動者繼續從事生產或者是工作,並且單位需要支付給勞動者一定數額的費用作爲其所獲得的加班費用。所以說,員工根據公司需要而加班,他相應的會延長他自己的工作時間,並且他所付出的勞動量也在計劃之外增加了,因此他應該得到公司支付給他的加班費作爲合理的補償。加班費不管是對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來說,都是必須的,因爲一方面對員工來說,加班費作爲一種補償性質的錢款,是對員工付出了額外勞動量的一種錢財補償;而另一方面對於一個公司來說,根據公司所提出的加班請求的情況向自己的員工支付一定數額的加班費,可以有效地防止公司輕易地延長員工的必要工作時間,從而能夠保護員工們的合法權益。
除此之外,根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表示,公司規定自己的員工的上班時間是有明確限制的,我國的法定上班時間是一星期內不能夠超過四十個小時,如果超出了就是違法的了,不過在雙方同意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向員工支付一定的加班費。但是,在我們的現實中,有很多的公司經常既要求自己的員工加班,又不去給加班的員工支付一定的加班費作爲補償。那麼這種情況下,員工加班公司不給加班費是違法嗎?
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以及勞動部所出臺的《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中有關加班費用的相應表述,可以見得,公司應該給加班的員工支付相應的工資,不支付的就屬於違法,法律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規定,公司應當支付給員工的加班費的具體情況如下:
一是如果有公司按照法律的規定安排自己的員工,在國家所規定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之外,一定程度上延長了員工的工作時間,那麼就應該根據公司和員工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員工本人的小時工資標準,以不低於他工資標準的150%向員工支付相應數額的加班費用作爲補償;
二是如果公司根據生產要求和具體情況依法要求自己的員工在法定的休息日進行工作,而公司也不能夠爲他們安排補休的這種情況下,那麼公司應該根據他們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員工所拿的每天或着是每小時的工資標準,向員工支付不低於其工資標準的300%作爲補償加班員工的加班費。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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