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訂勞動合同管理辦法有哪些規定
一、續訂勞動合同管理辦法有哪些規定?
我國沒有規定過續訂勞動合同的管理辦法,但明確規定,公司單方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續簽勞動合同的基本流程是什麼?
1、發出續訂勞動合同意向書,徵求勞動者的意見
如果用人單位需要續訂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的一定期限內通知勞動者,徵求勞動者的意見。
2、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用人單位發出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書後,如果勞動者不願意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就無法續訂;同樣,如果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後,用人單位不願意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就無法續訂。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勞動合同才能續訂。
3、簽訂續訂勞動合同的協議書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後,可以簽訂續訂勞動合同協議書。
綜上所述,續簽勞動合同的管理辦法應該以公司的規定爲準,一般情況下公司應該在勞動合同到期前,向員工發續簽勞動合同的意向書,如果雙方都同意續簽,到期以後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即可,員工單方面決定不續簽的,公司應該給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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