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不簽訂合同的法律責任有哪些,如何簽訂合同
一、勞動法對於不簽訂合同的法律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六條可以得知,以下兩種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並支付雙倍工資:
(一)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上述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爲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爲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
(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爲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簽訂的問題
勞動合同應該怎麼簽訂:
(一)勞動合同簽訂的主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
勞動者:有民事行爲能力,符合就業年齡
用人單位除《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的範圍,還包括《條例》第三條的規定的範圍,另外,《條例》第四條規定的內容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
(二)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要求
《勞動合同法》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爲即不違法。(《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所以,勞動法規定不簽訂合同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應該引起用人單位的重視,積極規範自己的行爲,不做有悖於勞動法侵害勞動者利益的事情,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並支付經濟補償。同時廣大勞動者也要做到知法懂法並能夠用勞動法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只有這樣才能形成一個有序的勞動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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