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可以拒絕籤保密協議嗎?
一、離職可以拒絕籤保密協議嗎?
離職可以拒絕籤保密協議,沒有法律規定,辭職必須簽訂保密協議。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協議的訂立,必須遵循協商一致的原則,是雙方真是意思的表示。
但是,保護商業祕密是法律賦予企業的一項絕對權,不以商業祕密所有權人是否與職工簽訂保密協議爲前提,無論企業是否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或者企業是否支付給員工保密費,在法定的祕密保護期限之內,員工在職與辭職之後都應當就工作中所接觸到的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擅自泄露商業祕密,員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二、保密協議應包含哪些內容
保密協議一般包括保密內容、責任主體、保密期限、保密義務及違約責任等條款。
保密協議可以分爲單方保密協議和雙方保密協議。單方保密協議是指一方對另一方單方面負有保密義務的協議。
《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祕密進行保護。簽訂保密協議是企業對自己的商業祕密進行保護的常用手段之一。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離職的話,那麼需要按照程序來進行手續的辦理,不管是對於勞動者來說還是對於我們單位來說。對於會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利用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義務當中與勞動者約定敬業限制條款,但並不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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