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一、勞動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之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同一裁決,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併案審理,雙方當事人互爲原告和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繼續審理。當事人雙方就同一仲裁裁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後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注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的區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是: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二、勞動合同糾紛解決步驟
勞動合同糾紛不能一開始就起訴。
應該按如下步驟進行:
1、如果企業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首先申請勞動爭議調節委員會調解(也可以不走這一步);
2、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調解。
3、調解不成,申請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仲裁。
4、仲裁不成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沒有勞動保障部門的調解或仲裁文件,法院不會受理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的。
三、什麼是勞動合同糾紛
勞動合同糾紛是勞動爭議的一種。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都屬於勞動合同糾紛。
爲了更好的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國家也是規定了雙方在確定了勞動關係後也是需要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那麼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做出了違法勞動合同的行爲後,另一方也是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也可以與對方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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