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一、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在沒有約定管轄法院的情況下,因買賣合同產生的糾紛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被告是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爲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爲住所。
二、買賣合同中是否有關於管轄法院的書面約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就是說,在確定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時,首先應當看雙方當事人之間有無書面的協議管轄約定以及該協議管轄的約定是否有效。
協議管轄是否有效需符合以下條件:
1、協議管轄只適用於合同糾紛案件;
2、只適用於一審的地域管轄;
3、協議管轄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書面協議有三種形式,即合同中的條款、獨立的協議書、對賬函、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口頭協議管轄是無效的;
4、只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中進行選擇;
5、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另,《民訴法解釋》第三十條規定:“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即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予以管轄,本文在此只總結一下沒有約定管轄的情況,其他類型將在下次再進行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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