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中勞動者定義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中勞動者定義是什麼?
勞動者具體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要求,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二、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有哪些權利?
①平等就業和選擇就業的權利;
②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③休息,休假的權利;
④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⑤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⑥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⑦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三、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有哪些應盡義務?
①勞動者應完成的勞動任務;
②提高職業技能;
③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
④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四、勞動合同的履行原則有哪些?
(1)親自履行原則,這是由勞動本身的特點決定的,也是保證勞動關係嚴肅性和穩定性的需要.勞動合同是特定人之間的合同,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它必須由勞動合同明確規定的當事人來履行,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也有責任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不允許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代替履行.
(2)實際履行原則,即除了法律和勞動合同另有規定或者客觀上已不能履行的以外,當事人要按照勞動的規定完成義務,不能用完成別的義務來代替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3)全面履行原則,是實際履行原則的補充和發展,即勞動合同生效後,當事人雙方除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履行外,還要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按質、按量地履行全部義務.
(4)協作履行原則,即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有互相協作、共同完成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當事人在履行勞動合同遇到困難時,他方都應該在法律允許的範圍,盡力給予幫助,以便雙方儘可能地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事實上,無論是勞務關係還是勞動關係,勞動者的定義都是一樣的,勞動者提供了勞動以後,用人單位就應該支付工資,但如果建立的是勞動關係,在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需要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需要給員工提供相應的勞動安全防護,這跟一般的勞務關係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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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滿一年未籤勞動合同怎麼主張
律師解析:1、提出要求,要求單位簽訂勞動合同。2、若單位不簽訂的,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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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讓職工跟第三方籤勞動合同,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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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後,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打招呼嗎
律師解答: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打招呼。律師解析: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打招呼。1、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2、在合同到期前,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或離職手續;3、要辭職,最好是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再解除勞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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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滿三個月未籤勞動合同辭職有補償嗎
律師解析:不籤合同補償如下: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籤合同的,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