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確認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的成立需要當事人雙方都簽字蓋章,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勞動合同成立之後並不意味着就一定會生效,實踐中勞動合同無效的情況也是比較多的。那麼該怎樣確認勞動合同無效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怎樣確認勞動合同無效
造成勞動合同無效的原因主要由兩大類,《勞動法》第18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結合我國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造成勞動合同無效的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 主體不合格的勞動合同
主體不合格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勞動法規定的主體資格而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主體雙方是否具有簽約資格,是決定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前提。具體表現爲:
1、用人單位不具有勞動合同主體資格
這主要是指用人單位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具有用人自主權的企業必須是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等,如果不具有這種資格,即不得非法簽訂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童工
國家基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嚴禁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週歲未成年人,特定行業或崗位、工種不得招用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否則即屬非法。現實情況是,一些企業,特別是鄉鎮、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僱用童工現象屢禁不止,國務院於2002年12月1日實施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加大了打擊非法招用童工力度。
(二) 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合法
勞動合同的內容由勞動合同的具體條款所構成,其實質表現爲雙方當事人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的有效必須以合法爲條件,否則即因違背而無效。在實踐中,勞動合同內容不合法主要表現在:
1、勞動合同內容違反國家強行性法律規範
強行性法律規定是具有強制性的法律規範,當事人在其訂立勞動合同的活動中必須遵守,否則即屬違法。
2、勞動合同的內容嚴重違反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而顯失公平
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完整、全面,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規定應當公平、合理,如果只規定一方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或者權利、義務嚴重不對等,即應認定勞動合同因顯失公平而無效。
二、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法》第23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通過該規定可以看出,在《勞動法》調整下,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分爲法定條件和約定條件,即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只要約定的終止條件不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該約定就有效,就可以依據約定來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一旦確認勞動合同無效的,雙方簽字之後也是不能產生法律效力的,那麼也就不能對當事人的權益作出保障。由此可將,勞動合同無效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多麼嚴重的。因此,實踐中,當事人一定要避免出現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情況,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利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鄭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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