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無效的確認權
在雙方確認勞動關係的時候,通常情況下都會簽訂一個勞動合同,因爲簽訂了這個合同之後就有一個明確的契約在了,如果有一方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或者是錯誤使用自己權利的話,那麼另一方是可以根據勞動合同來告另一方違約或者是侵權的,那麼這個合同的存在及有效性就顯得非常重要了。不過勞動合同簽署的時候很多會有無效的情況,那麼什麼叫做勞動合同無效的情況?以及這個無效到底是由誰來確認的呢?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
一、認定的機構:
1.我國勞動法當中規定了雖然勞動合同是由提供勞務的一方和接受勞務的一方所簽訂的,但是這個合同是否有效,並不是有這兩方來決定的,而是有專門的機構。在我國,也就是由勞動爭議的仲裁機構或者是由人民法院確認。
2.因爲一旦合同出現的爭議之後有兩個選擇,第一個是到仲裁機構來進行仲裁,第二個是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以只有這兩個部門才能夠對這個合同到底是有效還是無效做出一定的判斷。
3.下面小編來給大家介紹一下我們通常可以看到的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以免在簽定合同的時候本身就是無效的,自己應該有一個預先的判斷。
二、無效的條件:
第一,簽訂的主體是無效的。
在我國,想要有民事法律行爲的話,必須是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人,也就是說通常情況下來講,在精神狀態正常的人當中,18歲以上的成年人以及16歲以上,但是自己的生活日常都是靠的自己,只有這兩類人才可以去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只是一個14歲的小孩簽訂了一個勞動合同之後,所有的條款都是無效的,因爲本身這個主體就是不合法的。
第二,簽訂的內容是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
在我國,不僅簽定合同的主體是要受到限制的,簽定合同的內容也同樣要受到限制,因爲如果是涉及到槍支,賣淫或者是毒品的勞動合同的話,合同約定的部分本身就有問題,不合法的話,那麼簽訂合同本身也是沒有效力的,因爲如果這樣的合同都有效力的話,那會使那些國家禁止的行業,例如上文中提到的槍支,賣鹽,毒品等大肆橫行,就沒有辦法進行管控了。
第三,簽訂的程序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這種情況包括很多種,例如我國法律規定簽訂合同的時候,雙方必須是自願的,所以如果有一方違反了這個資源原則,是被脅迫或者是被威脅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也是效力不完全的,或者是在簽訂了之後,雙方沒有簽字或者是蓋章,缺少了生效的理由,此時勞動合同也是歸於無效的。
以上就是關於勞動合同無效的幾種情況,通常來講,出現任意一種都可以被確認無效,但是這個確認爲無效,並不是當時雙方協商就可以確定的,必須要經過仲裁功能或者是人民法院這種專業的機構來進行確定。在已經確定了合同無效之後,那麼雙方當事人對於合同的糾紛就不能應用於裏面的條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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