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離職會解除勞動合同嗎?
我們在找工作的時候一般都會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對我們工作方面問題的一個保障措施,勞動合同也是對用人單位的一個保障,所以說勞動合同是很重要的。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我們需要遵守我們勞動合同的內容規定,那麼自動離職會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及相關勞動法律法規並沒有規定離職多久勞動合同自動解除。法律賦予企業制定規章制度的權利,企業可以在規章制度中對員工無故曠工離職進行處罰。企業可以依照規章制度的規定,對違反規章制度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提前三十天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自動離職如何理解
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爲。有的職工因辭職未準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誘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範圍。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爲自動離職爭議。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根據《關於職工擅自離職按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爭議處理範圍的覆函》(勞辦字〔1992〕45號),《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勞辦發〔1994〕48號),《關於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覆函》(勞社函〔1998〕5號)有關規定,如果職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企業批准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按自動離職處理是用人單位的行爲。按有關行政覆函規定,這裏講的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用人單位應依據《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爲此,因按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
對於自動離職會解除勞動合同嗎的問題我們國家的規定當中說明的是非常的清楚的,自動離職一般情況下是會有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勞動合同並不會無效,對自動離職方面肯定是有相應的措施的。我們如果想要離職還是應該通過合法的程序來進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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