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是怎樣的?
作爲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之後,因種種原因可能要結束兩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即解除勞動合同或是終止勞動合同,在辦理的過程中也需要證明書,有些人不太清楚相關條例,下面我們以雲南爲例,看看雲南省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有哪些內容?
雲南省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是怎樣的
一、雲南省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樣本
編號:
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 條 項之規定和勞動合同第十八條 項之約定, 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的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或 的勞動合同於 年 月 日解除(終止)。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前的工作崗位爲 ,在甲方工作年限爲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甲方按 月支付乙方,計人民幣 元。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蓋 章 蓋 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籤 章:
本證明書一式三份
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存入乙方檔案一份
年 月 日
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製
二、勞動關係的解除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勞動關係的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就是雲南省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一份樣本,以及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的一些法律規定,解除和終止是不同的,我們在現實中要注意區別。同時,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要合理填寫,之後尋找新的工作也是會需要的,也要了解其中情況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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