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怎麼寫?
茲有本單位職工_______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勞動合同期限爲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因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勞動法》規定,該職工自願與本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資發至______年______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用人單位蓋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單位在什麼時候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未出具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現實生活中,失業保險金的申領,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等均可能需要用到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三、辭職需要賠償公司損失嗎?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爲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後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所以如果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必須要給勞動者寫清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原因以及用人單位必須要寫出,是因爲勞動者自身有違法違規的情況,還是說用人單位單方面要跟勞動者解除合同,而且用人單位單方面跟勞動者解除合同,是必須要給勞動者進行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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