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可否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的員工如果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嚴格符合下列條件:
1.用人單位需要在勞動者入職時明確約定錄用條件。
2.用人單位有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證明。
3.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在試用期內提出。
4.用人單位需要書面通知勞動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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