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需要把勞動合同歸還嗎?
一、員工離職需要把勞動合同歸還嗎?
勞動合同在離職時不需要上交公司。
如有必要可暫交由公司人事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在勞動合同上加蓋作廢章。但是最終勞動者本人必須持有一份,並且用人單位自己那一份必須留存二年備查。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如何約定的?
1、約定終止條件應是法定解除條件之外的條件。
所謂法定條件,是指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只要符合這些條件,用人單位就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2、約定的終止條件應當是除時間之外的某種事件或某種行爲。
在任何情況下,時間都不能作爲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只能是時間之外的某種事件或某種行爲。
3、約定的終止條件必須是合同生效前尚未出現的客觀情況。
如果是勞動合同生效前就已經出現的事件或行爲,就不能作爲終止條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
4、約定終止條件要充分考慮生產經營特點。
用人單位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目的是要在這種條件出現時終止合同。
5、約定終止條件要兼顧到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情況。
員工離職之後,不需要在勞動合同上交公司。終止勞動合同有兩種情形,一種是約定終止條件,一種是法定終止條件。用人單位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屬於法定終止情形。而約定終止條件在法定終止條件之外,要充分考慮生產經營的特點,要兼顧到合同雙方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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