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離職後要上交?
一、勞動合同離職後要上交?
勞動合同在離職時不需要上交公司。如有必要可暫交由公司人事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在勞動合同上加蓋作廢章。但是最終勞動者本人必須持有一份,並且用人單位自己那一份必須留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是一式兩份,員工手裏的那份本來就屬於勞動者,不用交給公司,公司無權要求員工上交。而且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限就是正式期限,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試用期約定月份數的滿月試用期工資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勞動合同怎麼簽有效?
在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要認真審查企業是否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企業登記有效期。否則簽訂的合同無效。勞動合同應當依法訂立,只有具有法定主體、法定內容、法定形式和法定程序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法律效力。非法勞動合同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合同雙方地位平等。只有實現平等地位,勞動合同才能公平訂立。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員工離職之後,不需要上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要依法訂立,必須具備法定主體,法定內容,法定形式和法定情形,這樣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勞動合同要採用書面形式,要有勞動雙方的簽字或蓋章,要在建立勞動關係後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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