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自動順延一年都有相關哪些規定?
勞動合同作爲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一種合法性的勞動保障式合同,被廣泛的應用於我國的勞動用人規章制度內。但有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爲了簡化這一過程,在勞動合同簽訂的初期就規定了到期後自動順延的這一條款。下面本站小編就帶你瞭解一下勞動合同到期自動順延一年都有哪些規定。
勞動合同到期自動順延一年都有相關哪些規定
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本勞動合同期滿後,若雙方對本合同的繼續履行無異議的,則合同期限自動順延一年,本合同的各項條款繼續有效。”
該約定是否有效,在實踐中存在一定的爭議。持肯定觀點的人認爲,由於勞動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了期滿後自動順延,勞動者入職簽訂勞動合同時也知曉這一條款,該約定顯然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既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沒有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得到尊重。因此雙方合同期滿後可自動順延,雙方無需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持反對觀點的人認爲,《勞動合同法》實施後,規定了無論是首次簽訂還是期滿續簽,用人單位都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法律並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期滿自動順延的約定條款,免除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勞動合同中約定期滿順延不能實現續訂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用人單位應重新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但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約定這樣的條款目的不是爲了簡化續簽流程,而是爲了規避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中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自動順延的條款,目的就是爲了減少勞動合同訂立的次數,以便規避上述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但是,這種規避法律規定的做法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一旦發生糾紛,很多地方的裁判機關均不予支持,而是直接視爲雙方重新訂立了一次勞動合同。
在上文中我們可以看出,勞動合同到期自動順延一年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編制初期就應註明。合同內的條款在順延期間均相同對待享受同等待遇。但這樣做還是有一定風險在裏面的,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不是很穩妥,還是建議大家到期後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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