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裏關於社保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爲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屬於國家強制性保險險種,任何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對此,《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作了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七款也把“社會保險”作爲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足見國家對社會保險的高度重視:
1、由於社會保險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因此,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簽訂了勞動合同,企業就必須爲勞動者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2、企業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前提是雙方建立勞動關係,自然需要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3、企業沒給勞動者上社會保險,未必就說明企業一定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因爲並不排除部分企業未嚴格執行《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4、勞動合同中沒有關於社保的規定,並不影響合同的有效性,但勞動者有權在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補交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等。
二、沒有勞動合同不交社保怎麼辦?
1、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補交社保,
2、如果因此辭職的,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3、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複印件、相關證據,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
3、關鍵就是需要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綜上所述,即使用人單位不與勞動合同,但實際上如果已經履行了勞動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就認定存在勞動關係,在此基礎上不爲勞動者繳納社保更應該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此外,企業還應該在硬性設施上完善以保障勞動者在工作時的安全,避免工傷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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