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企業聘用員工時需要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若是以後相產生糾紛,勞動合同也是一個重要的證據。但是有的公司爲了不繳納社會保險等原因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這時員工可以要求公司給一定的賠償。那麼,若是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賠償依照什麼標準進行呢呢?本站爲您解答。
一、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爲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二、不簽訂勞動合同,企業承擔的賠償與風險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不按照法定形式在法定時間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不僅不會規避法律的規定,而且還會產生賠償。
1、支付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位於勞動者訂立勞動的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成立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年的,就視爲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3、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由於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一個月的,由於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4、未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走人,將導致企業內部人員的流動性,這種流動對企業制度管理不利,對企業文化更是致命;
5、未籤勞動合同不能對涉及商業祕密或竟業限制的勞動者進行有效約束。
我國的勞動合同法,對於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賠償是有相應的規定的。其實企業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得不償失的,這種行爲不止違反法律,而且給公司造成的風險損失更大。不籤勞動合同,員工可以直接向仲裁部門或者人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衡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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