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勞動仲裁可以嗎?
實踐中,非法用工造成傷害賠償的勞動爭議處理是一類比較複雜的案件,一方面,企業與員工之間沒有合法的勞動關係,另一方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及法院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存在矛盾,這使得受傷員工在維權的道路上步履維艱。
觀點一,非法用工主體不能構成合法的用人單位,其與所僱人員之間不能構成有效的勞動關係,非法的用工關係應作爲民事僱傭關係由民法進行調整,無法構成合法有效的勞動關係,仲裁部門不予受理。
觀點二,非法用工關係本質上仍然是勞動關係而不是僱傭關係,雖然非法用工主體違反法律規定,其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是一種有瑕疵的勞動關係。這種關係應當由勞動法調整而不是由民法調整,仲裁部門可以受理。
小編同意第二種觀點,其理由如下:
第一,我國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明確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職業病,按勞動爭議案件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爲,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對於主體不合格的勞動關係,也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
第二,無營業執照進行經營的非法用工主體雖然在形式上不符合用人單位的條件,但實質上已經構成各個體工商戶或企業的實質要件。勞動者作爲非法用工單位的相對方,並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因非法用工單位主體的違法行爲而導致他們不受勞動法的保護。就不合格主體的勞動關係適用民法與勞動法比較,適用勞動法更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利益。
以上爲“非法用工是否存在勞動關係”以及“非法用工勞動仲裁可以嗎”的相關信息,如果用人單位本身並不具有用工資格,而且又存在用工事實,加之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爲,那麼就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存在非法用工的情行。此時,用人單位應該需要對務工者負責任,即在務工者出現工傷的時候,應該對務工者或其家屬進行相應的工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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