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幾份和注意事項有哪些
關於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和注意事項,想必各位都有親身經歷過對吧。特別是對於那些大公司來說,這是必不可少的過程,而往往我們在籤這種合同都是馬馬虎虎,也不清楚究竟需要籤幾份,有什麼用途。本站在這裏給大家講解一下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幾份夠用的相關知識。
一、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幾份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一般一式兩份就可,單位一份,本人一份,新工作單位是要出具這個證明的,給單位即可,本人可留份複印件,這個證明是很好開的,到原工作單位說明情況,有原工作單位出具,蓋上單位公章即可。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履行預告程序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適用這一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
不能勝任工作,是指有證據表明,勞動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明確員工的工作內容,特定行業的,還需要明確工作量。如果簽訂勞動合同時沒有明確工作量的,只能參照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來確定,一般來講,應參照平均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不能參照最高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因此,提供本單位平均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就成了勞動者被證明能不能勝任工作的重要證據。
2、經培訓或者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這就是說,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個程序:必須先培訓,或者調崗,如還不能滿足新的崗位要求,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指出的是,勞動者被證明還不能勝任工作,必須要能證明。爲防止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發生舉證不能的風險,企業需在勞動合同中或在崗位說明書中確定員工的工作量,如果因此而培訓員工的,還需要保存相應的培訓資料。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解除的舉證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用預告通知程序解除勞動合同。具體操作時要注意必須證明同時符合的兩個條件:
1、要證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導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情況,如單位遷移、被兼併、被上級主管部門撤消等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或無法完全履行的情況。如果當事人就某一種情形出現是否屬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認識不一致,應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法院裁定。
2、要證明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或者中止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用人單位確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解除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注意與員工的溝通和協商,即與勞動者要先走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程序,只有經協商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用人單位纔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便是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幾份和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項,以便發生不必要的爭執和產生的一些不愉快,可在生活中我們簽署這種合同時大部分都是簽署的三份,一份裏給公司,一份留給自己,一份留到我們的檔案裏,也有部分人簽署的兩份,所以對於以上解除勞動合法協議幾份的問題,至少是兩份。若還有問題都可以到本站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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