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又稱即時辭職,是指勞動者無須向用人單位預告就可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8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26 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單位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只有在員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才能直接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要是想要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那麼需要提前一定的時間通知用人單位。不然,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的,此時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不過要注意的是,若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那麼允許勞動者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申請,解除雙方雙方的勞動合同。從用人單位的角度來看,其實也是可以“隨時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這些情況一般是因爲勞動者有一些違法違紀或者不符合崗位要求的情形,導致用人單位將其開除。比如,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並不滿足崗位的要求,不符合錄用條件,此時就可以將勞動者開除,也就是由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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