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局投訴開除需要什麼證據?
一、勞動局投訴開除需要什麼證據?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用人單位招工時填寫的“登記表”、“報名表”等招聘記錄;
4、考勤記錄;
5、錄音證據或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二、公司開除員工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對於勞動者還有用人單位,是有相關單位進行監督的,這個單位就是工商局或者是勞動局。如果員工或者是用人單位在進行勞動行爲的時候,存在一定的違法行爲,那麼任何利益受損的一方都是可以向勞動局投訴的,但是要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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