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無固定期限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無固定期限賠償標準是什麼?
1、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哪些情況下單位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7、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8、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9、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10、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綜上所述,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合同到期日,原則上員工可以一直工作。如果出現一些情況要解除合同的,單位承擔經濟賠償。這裏又分爲協商解除和單位違法解除,情況不一樣,賠償標準也不同。單位違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支付兩倍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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