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工傷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
當下多元化的勞動關係已經形成了初步的市場格局,在相應工作崗位增多的同時,生產密度比較大的或者是工作性質本身就比較危險的這部分職工是屬於工傷的多發羣體。但遇到有些利慾薰心的企業家就會在工傷期間單方面的把職工給辭退了,其實在我國,工傷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可以的。
一、工傷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
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但是單位如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麼‘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總而言之,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在工傷期間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單位願意承擔違約帶來的賠償責任,也就沒有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了。
二、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
1、停工留薪期內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3、如果停工留薪期內原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停工留薪期滿。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4、各個地區出臺的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中均有明文規定,停工留薪期內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如《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
現下大家對工傷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的這個問題也有了一定的認識了,但可能職工在工傷期間,說不定是剛住院以後就被用人單位通知辭退了。不過因爲還有工傷認定等其他一系列重要的事情要做,所以工傷期間被公司辭退的這部分的賠償,可以在最後索賠的時候一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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