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勞動合同解除怎麼賠償?
一、哺乳期勞動合同解除怎麼賠償?
國家對孕期女職工的權益保護做出了明確的保護,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做出非法辭退,孕期職工有權申請以下賠償:
1. 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相當於2倍的經濟補償金
計算方式:工作年限×離職前12月的平均工資×2倍(詳見《勞動合同法》第42、47、87條)
2.懷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
3.工資和加班工資(如有拖欠)應一併發放。
哺乳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由此,按照《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和《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婦女在懷孕期、哺乳期間,單位不能解除其勞動關係,婦女在懷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滿前,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此間的工資、福利等待遇不應改變。
可見,國家對於作爲弱勢羣體的女職工的法律保護是十分符合實際情況的,因爲懷孕女職工一旦遭到違法解僱,一直到哺乳期結束將難以找到工作,生活來源難以保障,因此國家禁止用人單位在職工懷孕期間解除勞動關係。而用人單位一旦非法辭退懷孕職工,所付出的代價也是很大的。
二、女員工哺乳期終止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失職舞弊、追究刑事責任情形外,勞動者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爲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特別提示:
1、勞動合同順延,一般無須另行簽定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出續簽勞動合同不應當變更合同條款,勞動者也不應當拒絕用人單位按原條款提出的續簽要求。
2、僅僅由於勞動合同順延導致勞動者符合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不得作爲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在勞動法的規定中,屬於哺乳期的女性是受到公司的特殊待遇的,不應當無故進行辭退員工,由此類似情況用人單位應當主動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當然,一般用人單位最好不要出現此種情況,女性有權進行生育,同樣其的勞動能力也不應當受到否認或者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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