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係的工傷怎麼認定?
一、事實勞動關係的工傷怎麼認定?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是工傷認定的前提,勞動保障部授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權,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合時,其雙方的勞動關係很明確,工傷認定部門也會在認可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前提下認定受傷職工是否屬工傷。可是,國家承認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在受傷職工與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合時,其要求認定工傷往往受到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阻礙,這時,雙方事實勞動關係的確認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來作爲,還是由其他部門來作爲,成爲實踐中常常遇到的難題。
相關法律規定,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法定權力在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但對於工傷認定中的勞動關係“確定”,在以下法律條款中又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需要提供的材料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二、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有哪些
1、工資卡、工資存摺、工資條或其它工資發放記錄(最好有單位蓋章確認)、職工花名冊;
2、用人單位爲勞動者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上崗證”、“外派證”等能夠證明職務職位身份的證件;
4、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5、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考勤表、出勤卡等);
6、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7、其它能夠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1)、載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的各種文件
用人單位下發的各種文件,類似各種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書面資料中,只要其中含有勞動者本人的名字,一般都可以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但是,此類證據必須上有用人單位的公章纔有證明證明效力。
(2)、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其它實體或個人簽訂的合同
在用人單位與其它實體或個人簽訂合同特別是經濟事務的合同時,一般都會有“簽約代表”或“代表人”一欄,此時,如果勞動者作爲用人單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簽字,該合同又有用人單位所蓋公章的話,那麼可推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3)、與用人單位有業務往來的其它單位留存的相關資料
與用人單位有業務往來的其它單位若能出具有關勞動者曾代表用人單位洽談業務方面的證明,也可以證明勞動者曾爲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因爲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第三方接觸時,有時會在辦理某些事務時向第三方提供有單位蓋章和本人簽名的資料:比如說作爲用人單位的代表,代表用人單位向有關單位或機關提交申報材料、代表用人單位到第三方處領取票據時在各種存根處代表用人單位簽名等。勞動者如能取得與用人單位有業務往來的第三方開具有關的證明,也可以推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綜上所述,勞動者而不是在工作中不幸受傷,應該及時到醫院治療,並且作出工傷鑑定。拿着相應的報告以及證據要求老闆進行賠償。若是有繳納工傷保險的,可以申請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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