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關係與勞動關係有什麼區別
什麼是勞務關係?什麼是勞動關係?勞務關係與勞動關係有什麼區別呢?相信不在少數的人把勞務關係和勞動關係弄混淆了,別看他們只有一字之差,其實這二者是有本質上的區別。下面,我們就一起看看究竟勞務關係和勞動關係有哪些方面的區別。
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於法人、組織。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
1、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着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爲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彼,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2、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而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3、主體的待遇不同
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係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僱主的義務不同
勞動合同履行貫穿着國家的干預,爲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爲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合同的僱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5、合同內容的任意性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則由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如用人單位要爲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等。但勞務合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強行法規定情況下自由協商,任意性很強。
6、法律調整不同
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法則由社會法中的勞動法來規範調整。
勞務關係和勞動關係的區別大致就是以上六種,其中,小編覺得他們之間最大的區別也是最明顯的區別是,建立關係的主體不同。勞動關係只能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建立,而勞務關係的雙方可以是法人、組織、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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