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勞動關係證人證言能證明嗎?
勞動關係是非常普遍的社會關係之一。正常的勞動關係之間是有合同約束的,但是現在也存在很多非正常的勞動關係。比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其實這是對雙方都不負責任的一種表現,這時就造成勞動關係不確定的後果,那麼存在勞動關係證人證言能證明嗎?這個情況比較複雜,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分析一下。
一、存在勞動關係證人證言能證明嗎?
1、在勞動者僅提供證人證言的情況下,如用人單位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反駁,比如,用人單位提供其所有員工的工資單、考勤記錄等,而證人又是早已離開施工單位或乾脆就不是該施工單位的員工,這種情形,仲裁員應在認真審查工資單、考勤記錄真爲的情況下,一般是不能確認勞動者與施工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
2、在勞動者僅提供證人證言的情況下,如用人單位未提供證據或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勞動者非其職工,雖然,從證據規則角度來說,單就證人證言而作出事實認定有些牽強,孤證不立,尚需補強,但是,我們不能要求一位普通勞動者都能在工作中存留證據。對於這部分員工只有且僅有這些證據能夠證明,因此,爲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作出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的裁決。
二、證人證言怎麼寫?
證言格式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民族: 籍貫: 住址:
證人須知:
1、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但是,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爲證人。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作爲證人。
2、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准許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僞證的法律後果。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3、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但是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 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爲出庭作證。
4、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爲聾啞人的,可以其他表達方式作證。
5、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
6、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
7、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
8、人民法院認爲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證人作證前請仔細閱讀以上規定並簽字。
證明內容: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綜上所述,就算是關於存在勞動關係證人證言能證明嗎的具體分析,同時告訴大家證人證言應該怎麼寫。其實作爲勞動者應該有嚴謹的法律意識,應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係,而不是在出現事故後再想辦法證明勞動關係。但是很多人由於法律意識不夠,會造成勞動關係沒有確定的情況下就爲用人單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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