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合同到期終止,員工可以要求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情形: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基於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司法實踐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通常只從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國企職工參照上面的規定)。
因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單位行爲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按照職工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賠償金。單位合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應按照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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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不批可以找勞動局嗎
律師解析:是可以找勞動局的,如果勞動者按照正常流程辭職,是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的,試用期提前3天提出辭職即可,轉正後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前提是要在辭職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公司交辭職報告,如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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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裏沒簽合同自動離職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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