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針對正常辭退員工的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法針對正常辭退員工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生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經濟性裁員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1)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2)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簡單概括一下的話辭退職工的情形,分爲因職工過錯被辭退,還有職工本人雖然不存在任何重大過錯,但當時的情況也不能稱之爲違法辭退,就像是職工已經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不辭退也沒有其他更好的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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