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是否一樣
一、試用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是否一樣?
不一樣,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用人單位辭退,是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
1、試用期內,如果員工證實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試用期間也要簽訂試用期的勞動合同,並且爲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如果沒有簽訂試用期的合同,到時單方面解除彼此存在過的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進行賠償。工作不滿一年,要賠償一年的工資。
二、三種情況下可以使用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在勞動合同法上沒有試用期補償金的概念,試用期本身就是給予雙方相互考察的一個階段,公司決定聘用該員工,但是聘用之後不代表着該員工的實際操作能力就符合公司的要求。應該說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和代通知金這也不是一種性質的,兩者本身適用的情形也完全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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