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是一回事嗎?
一、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是一回事嗎?
1、兩者適用條件不同
代通知金支付的條件有三個,分別爲不勝任工作解除、醫療期滿解除、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只有在這三種情形下的解除,纔有代通知金。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很多,上述三種情形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還有協商解除、法定裁員、員工被迫解除等諸多種情形。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包含了代通知金的支付條件,同時其範圍更爲寬泛。
2、兩者的支付月數不同
代通知金爲固定金額,是員工一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月數跟員工在本公司的工齡有關。員工工作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作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之後一年按照補償一個月的標準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代通知爲固定的一個月,而經濟補償金則基本上遵循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補償原則。
二、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可否同時索要?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可見,只有在以上三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沒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應當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來替代提前1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程序。
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以其他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如協商解除以勞動者嚴重解除、勞動合同終止等,均不需支付代通知金。
因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產生的法律後果並不相同,勞動者不能既主張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益,又同時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益。
很多人容易把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和經濟賠償金搞混淆。雖然代通知金是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但他不是一種賠償。因爲在我國法律上面規定要解僱一個員工,必須要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到勞動者,但是如果是合法的解僱勞動者,但是又沒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的,就用一個月的工資作爲代通知金表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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