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需要單位批准嗎
辭職需要單位批准嗎?很多人覺得是需要單位批准的,本文就來探討員工辭職需不需要單位批准的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說到員工辭職的法律規定,我們肯定最先想到的是《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關於這樣的規定我們很清楚的知道了,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只是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義務就可以了,根本不需要單位同意。
而《勞動合同法》進一步確立了這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樣沒有提到在辭職的問題上需要單位同意。
那麼爲什麼很多人會覺得辭職必須要單位同意才能行呢?這個就要說道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的地位了,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是處於弱勢的地位的,就算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履行了提前告知義務,但是在發生糾紛以後,用人單位這種強勢的地位使得勞動者在辦離職手續時出現困難,因此員工們只好等着單位同意了,再去辦離職手續。
綜上所述,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都賦予了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是這個權利卻在執行的時候打了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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