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員工保險補償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公司辭退員工保險補償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公司辭退員工保險補償標準是不固定的,失業保障金的標準,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一般而言,失業保障金期限第1至第12個月的,每人每月都依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來領取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二、違法辭退職工的補償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領失業保險的條件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實際上,在被公司違法辭退的情況下,是公司要支付補償金的,而保險機構所支付的失業保險金是具有一種保障性質的,失業保險金不是所謂的補償金,到社保機構領了失業保險的情況下,還能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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