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爲疫情被辭退是否屬於合法的?
一、因爲疫情被辭退是否屬於合法的?
因爲疫情辭退員工肯定是屬於不合法的行爲;
人社部明確規定,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如果單位非法解除了勞動關係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恢復勞動關係,或者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二、因爲疫情公司可以裁員嗎
因爲疫情對公司生產經營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裁員,但公司需要拿出證據證明才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醫學隔離期間算年假嗎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疫情期間地方法規(規章)對此有特別規定的,實踐中可以適用特別規定,企業不能拿年假來抵扣醫學隔離期。
綜合上面所說的,疫情期間只要勞動者沒有作出違反規定的事情就不應該辭退;只要辭退這種做法是屬於嚴重的違反了勞動法;同時需要承擔勞動者所有的經濟補償,所以,辭退員工需要有合法的理由,而且還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這樣才能保障雙方的權益不受到任何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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