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代通知金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在現實生活當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是一種非常重要的法律關係,也是因爲勞動者容易和用人單位之間發生一些衝突,所以,法律對於勞動者的權益保護是非常關注的,比如說就存在着賠償代通知金,那麼。賠償代通知金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賠償代通知金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在依法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日通知的,以給付1個月工資作爲代替。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40條。該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其他
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支付給勞動者一定數額的金錢。賠償金的法律依據和標準是:《勞動合同法》第48條。該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從上述有關代通知金和賠償金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代通知金是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而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才發生的;賠償金完全是針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懲罰性賠償,是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兩者是不能兼得的。因賠償金相對於代通知金已經能夠較好地起到保障勞動者權益並懲罰用人單位的作用,所以無需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1個月替代期工資。
解除勞動合同,存在着過錯的前提下才能夠適用的,其次就是賠償,待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是不能夠同時適用的。當然如果還有什麼不懂的也可以諮詢一下專業當地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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