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工廠上班試用期辭職能拿到工資嗎
一、本人工廠上班試用期辭職能拿到工資嗎
工廠上班試用期辭職可以拿到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試用期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是關於試用期工資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對試用期間勞動者待遇過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對本條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點:
(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於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
(二)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試用期間勞動者提供的價值不意味一定小於正式工,所以不能當然地認爲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就是最低標準,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這樣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驅動,爲使用廉價勞動力提供便利而濫用試用期。同工同酬原則還體現在用人單位必須爲試用期間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爲了降低企業成本而逃避。(三)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本條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最低標準:
1、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
2、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這就存在着按哪一個標準執行的問題,正確的理解應當是條文裏兩者相比取其高。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的薪資標準一般會比正式的工資略低,大多數公司的試用期工資都是正式以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但也是有不一樣的,不過最低是不能低於當地的最低薪資標準。至於試用期離職,只需要提前三天申請都是可以拿到薪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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