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什麼情況支付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簽訂後,會規定好一個合同期限,當然,在合同未到期之前,雙方有權力解除勞動關係,企業單方面解除的,會涉及到一個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那麼,企業什麼情況支付代通知金?根據法律規定,因爲員工患病解除合同或者企業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員工解聘的,企業要支付代通知金,具體情況小編給大家講一講。
一、企業什麼情況下企業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1、患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原工作也無法勝任原工作,也無法勝任企業安排的其他工作。
2、無法勝任工作,經過企業培訓或換崗後仍然無法勝任工作。
3、企業工作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勞動合同無法執行的時候,也未能改變勞動合同簽訂協議離職。
醫療期滿、不能勝任工作、情勢變更,企業應該向員工提前一個月告知離職通知,或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另外,代通知金,爲員工上一個月的工資。
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否要向勞動者支付“代通知金”?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只有上文提到的三種情形,且用人單位未履行了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纔會向勞動者支付“代通知金”,用人單位如果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只是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而無需再向勞動者支付“代通知金”。
三、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支付“代通知金”?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不在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三種法定情形之內,所以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代通知金”。
需要提醒的,如果是因爲“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導致的協商,那麼就在法定三種情形之中,其他的情形的話,比如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就續簽勞動合同的薪資標準未達成一致等等,用人單位則無需向勞動者支付“代通知金”。
通過上文的介紹,小編告訴了大家企業什麼情況支付代通知金,根據相關法規,在三種情況下企業要支付代通知金,包括因爲員工患病工傷無法繼續工作、經過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等,這種情況發生後,企業沒有在提前三十日告知員工,則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爲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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