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一致解除代通知金,企業需要支付嗎?
勞動合同鑑定後,員工和用人企業確定勞動關係,但是因爲特定的原因,勞動關係也是可以解除的,一種是勞動者自願解除勞動關係,一種是由於員工的過失或者不能勝任相關的崗位,企業和員工解約,還有一種就是企業或者是個人原因導致勞動關係不能繼續,雙方協商後結束僱用關係,那麼,協商一致解除代通知金,企業需要支付嗎?
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有代通知金嗎
代通知金產生的基礎在於預告解除,即當一家單位以員工不勝任工作、醫療期滿或者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提出解除時,又不願意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的,才應當向員工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因此,也不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爲代通金。只要協商一致,可以馬上也可以協商勞動合同再履行一段時間後解除,即對於勞動關係的解除點雙方可以以約定的的方式進行設定,解除日可以是協商當日,也可以是協商日後的某一天。
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條是關於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根據提出解除的主體不同,可以將協商解除分爲兩種情況,一種是由用人單位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另一種是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協商解除合同怎麼補償?
前述兩種情況協商解除的不同在於,前者,即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後者則不需要。無論是哪種情況的協商解除,法律均沒有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一方需要提前通知對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第二十四條規定是:“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企業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做法,並不是因爲企業違約,而是對勞動者的一種補償。如果企業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就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企業給予經濟補償金。
以上就是“協商一致解除代通知金,企業需要支付嗎?”的具體回答,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針對員工和用人單位解約後是否會獲得代通知金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籠統的歸結爲該給或者不該給,但是如果企業應該支付而未支付的,員工有權利向有關部門反映,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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