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是什麼
一、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是什麼
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主要有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但是在規定的醫療期滿以後仍然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勝任公司安排的其他的工作,公司發生了某些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最終沒辦法履行等這三種情況,被解聘的情況下公司要支付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很多種,但適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卻只有3種。該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無論是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勞動者,還是經濟性裁員,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均無須適用代通知金。
因此,有的勞動者在主張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賠償金時,一併主張代通知金,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二、辭職有哪些注意事項?
1、辭職時間
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當然,如果雙方協商,公司同意您不提前30天通知的除外。
2、不辭而別需要承擔責任嗎
如果您因個人原因離職,但不按照法律的要求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司法實踐中會被視爲違法解除。依據勞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試用期的離職時間
勞動合同法規定,需提前3日通知。辭職者需注意: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法律未要求一定使用書面形式,但從舉證角度考慮,建議您不要偷懶,同樣使用書面形式通知。
4、提交辭職需注意的事項
(1)建議使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辭職通知書”,不宜使用“辭職申請書”。因勞動合同解除權系單方權利,無需申請。如果使用“申請書”,司法實踐中可能會被認爲系您發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要約,協商解除需雙方意思一致方可達到目的。因此,爲確保您辭職無礙,宜用“通知書”;
(2)辭職通知一定要公司簽收,您保留簽收的證據。如果您將辭職通知交給公司但未簽收,到時發生爭議時公司會反過來說您未通知即擅自離職,屬曠工行爲,這樣將對您非常不利。
5、如何確保簽收
直接通過快遞郵寄上述文件,並保留好郵寄底單,同時根據郵寄單號打印郵寄送達的詳細單,一併作爲證據保留好。
6、已依法履行提前通知義務,單位不同意辭職,如何解決
只要履行了提前30日通知的義務,則可離職。
(1)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合同。這種解除權是不附加條件的;
(2)根據勞動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324號)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綜上所述,待通知金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的一種賠償金,所以如果需要辭退勞動者的那麼按照規定應該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所以對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那麼用人單位就需要支付待通知金,當然上文也給出了其他需要支付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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