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十五年以上的老員工要給補償嗎
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過失性辭退)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企業主動辭退員工需要按情況給予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若企業無故辭退的,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此時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因此,公司辭退十五年以上的老員工,是否需要支付補償或者賠償金,還是要看實際公司是因爲什麼原因辭退員工。在一些情況下,公司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補償或賠償。但是有些情況下卻需要支付,實際也要根據情況,才能確定是支付補償金還是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辭退員工的理由總是千奇百怪,而對於那種工齡比較長的老員工,這個時候可能就會覺得自己的青春都風險給了單位,憑什麼單位說辭退就辭退。於是,就萌生了想要單位補償或者賠償的想法。實際,也需要看具體辭退的情況,才能確定單位是否應當支付員工補償或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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