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僱員存不存在勞動關係
隨着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不斷完善,現在經濟市場中有很多個體工商戶,有時候可能因爲開店生意好忙不過來會僱人來幫忙,當然肯定會支付一定的薪水。大部分情況中,僱主和員工並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關於薪水只是口頭的約定,如果發生勞動糾紛,那麼個體戶僱員存不存在勞動關係呢?
一、個體戶僱員存不存在勞動關係
《勞動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該規定表明,各類企業的勞動關係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關係都歸《勞動法》調整。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爲“勞動法第二條中的“個體經濟組織”是指一般僱工在七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因此,經過合法註冊,具有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是合法的用工主體。
個體工商戶是合法的用人單位,招收的員工也是按照其安排從事工作,接收其管理,受其規章制度約束,按勞取酬,符合勞動部規定的勞動關係成立條件,因此屬於勞動關係。
二、如何確認勞動關係?
勞動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部發(2005)12號)文件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同時具備以下三種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三、如何區分勞動關係和僱傭關係?
區分勞動關係和僱傭關係,從關係主體的範圍看,勞動關係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勞動者個人,另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而僱傭關係的主體範圍就更爲廣泛,凡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形成僱傭關係。從關係主體間的地位上看,勞動關係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具有隸屬關係,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在僱傭關係中,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通常不具有約束力,勞動者在實際工作中是相對獨立的,兩者之間不存在隸屬關係。
通過本文我們可以瞭解個體工商戶僱主與職工是存在着勞動關係的,因爲個體工商戶是合法的用人單位,所以個體工商戶與職工應當簽署勞動合同。認定勞動關係是否成立,主要是根據用人單位是否支付給勞動者薪水,爲勞動者提供勞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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