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拖欠工資不用申請仲裁可以直接去直接申請支付令
按照過去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帶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這些規定誠然是爲了保護勞動者利益制定的,但是,作爲一個勞動者,往往因爲沒有那麼多時間去打官司而放棄自己的權利。
新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對此問題做出新的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申請支付令又稱督促程序,就是法院幫着要賬。勞動者只要向法院遞交一份申請書,寫明某某單位欠我多少工資。法院受理後,不用等單位答辯,不需要開庭審理,也不用判決,十五天內給單位發一道支付令,單位接到命令後十五天內必須向勞動者支付所欠的工資,超過15日不支付,法院就可以採取強制措施,比如,查封企業賬號,直接從單位賬號上劃撥錢給勞動者。這一規定,大大減少了勞動者的訴訟成本。
但是,勞動者也不能濫用督促程序。因爲《民事訴訟法》規定,債務人字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有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權利。比如,用人單位書面提出:這個人不是我單位職工,我單位不千他工資。遇到這種情況,督促程序終止。勞動者不服,只能起訴,要求法院開庭審理並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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